是保险中的三者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据此,判断“第三者”有以下几条基本法律标准:
第一,被保险人应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的基本法律标准。第三者是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参照物而产生的权利主体,而不是依据车辆和车体内外的间隔来区分。责任保险的根本功能在于排除被保险人的责任,保护受害的第三者获得有效的赔偿,此险种是被保险人转嫁自身过错风险的一种合法方式。在事故中,肇事双方中有过错或过错较大的一方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价值才越能得到体现,无过错的一方在此事件中并未产生自己所相对应的第三者,而其自身却是有过错方所对应的“第三者”,并因此有权获得对方的第三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
第二,属于同一主体的关系人不能构成本方责任险的第三者。车辆所有人加上驾驶人才能构成同一主体。在责任险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司机通过车辆与被保险人(车主)共同构成第二者。所以,司机均不可能成为本方责任险的第三者,但在其无过错时有可能构成对方主体所对应的第三者。
第三,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的主体及与其存在抚养、赡养及第一顺序继承关系的自然人不能构成第三者。如夫妻之间在债权、债务及财产责任方面在民法上的对外关系中是责任共同体,其对外物质性的民事责任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责任基础的,故夫或妻对对方不存在赔偿的必要和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