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索要现场照片么

2024-11-16 13: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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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索要现场照片吗?这一具体问题,我将为您进行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般来说,受害方是可以向公安机关索要现场照片的,因为这关系到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和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认定,事故认定书发出后,交警队应该向当事人通知公开证据的。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害方已经死亡的,而受害方的家属此时并不在现场,后来知道到公安机关查阅了事故现场的照片,而家属想向公安机关索要这些现场照片,或者是复印和二次拍照带回家这都在法律程序上是被允许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并且更好地维护公共秩序。
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一般情况下交警会及时赶到交通事故现场。在他们到达之前,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负有保护现场的义务,以便交警正确处理事故。如果有一方受伤或者受伤比较严重,那么未受伤或者是受伤比较轻的一方应当尽力去保护现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0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回答2:

可以的,事故认定书发出后,交警队应该向当事人通知公开证据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因此完全可以复印照片的。
肇事者具有法定条件才能拘留,而且要经过相应的审批手续。
家属没有到现场,交警完全可以依法清理现场。

回答3:

1、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要求复制现场照片。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0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3、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

回答4:

接到报警后,一般情况下交警会及时赶到交通事故现场。在他们到达之前,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负有保护现场的义务,以便交警正确处理事故。如果有一方受伤或者受伤比较严重,那么未受伤或者是受伤比较轻的一方应当尽力去保护现场。可以参阅下《保护交通事故现场》http://www.peichang.cn/detail/id1123.html
交通事故现场,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从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要依据。如果事故现场破坏了,可能导致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正确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事故责任,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维护。

回答5:

现场照片做为本次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机关可以不向你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