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设立条件与投资入股的条件的比较

2024-11-19 11:43:40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外资银行设立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银行或者合资银行,除最低注册资本额应满足3亿元人民币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其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人在中国内已经设立了代表机构(独资银行设立代表机构应满二年以上);
  三、申请人提出设立外资银行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所在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督;
  五、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的申请;
  六、申请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入股中国银行业的可行投资模式分析

  ○ 巴曙松

  投资入股中国银行业状态与特点

  虽然外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成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合资建立新银行等形式进入中国的银行业市场,但是通过购买并持有中国国内银行机构的股份进入逐渐得到外资金融机构的青睐。
  2003年12月,中国银监会宣布将单个外资机构入股的比例由原来规定的15%提高到20%,合计外资投资比例低于25%,被入股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不发生改变。
  另外,还有众多商业银行以及信用社的交易已明确意向,如:济南市商业银行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渤海银行和渣打银行,德国复兴开发银行集团与南充市商业银行,澳洲联邦银行、荷兰合作银行与杭州市农村信用社的合资等;上海农信社、光大银行、苏州商业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哈尔滨商业银行以及四大国有银行的引入战略投资者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谈判之中。

  就现实状况来看,投资入股方式参与中国金融业的优势在于:

  较低的进入成本。与独资和合资方式比较起来,参股方式避开了众多的法规和政策限制,绕开了各种壁垒。另外,在投资入股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时,外资金融机构可以较小的资金成本取得较大的权益。

  在业务拓展和经营管理上发挥较大的作用,能将新产品的开发、创新和中资银行的分销网络、人民币业务规模相结合以更有针对性地对目标和产品领域进行渗透,扩大其在本地市场的业务份额。

  在时间上避开了中国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提前全面进入国内银行市场,利用国内银行分支网络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推广外资银行的产品和服务。

  外商投资中国银行的过程中,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管制的放松,外资的角色也在不断演变:从一开始以财务投资者身份试探,逐渐转化成战略投资人角色;从最初仅谋求在董事会发言的权力,发展到在业务层面尝试多种合作。

  从目前来看,投资入股的方式呈现出以下特点:

  外资参股的方向出现分化。入股中国金融市场的外资金融机构中,真正有实力以大比例参股目前中资银行第一阵营的,还是以花旗、汇丰为代表的外资银行第一团队;其他银行在规模上逊色于上述银行、但中国业务特色明显的这类外资银行,则将目光盯在了股份制商业银行身上;此外第三、四梯队的外资则瞄准了他们能够拿下的目标。“门当户对”原则在互补型参股的案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是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下一步的热点。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同时得到所有外资金融机构的青睐。原因在于:

  中小金融机构的现实需求。中国目前正在对全国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5万多家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和重组,这是目前差异化程度最大的一类银行机构。除了一批较差的机构必须退出市场以外,相当一部分急需补充资本金,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水平,引入外资是这些机构的首选。

  监管当局的政策支持。随着外资参股中国中小金融机构的正面效应的凸现和监管当局监管理念和监管水平的提升,对于外资入股中小金融机构,政府已采取支持姿态,并屡屡出现“撮合”的实例。银监会2004年9月7日表示,鼓励和支持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上市和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联合与重组等项工作。

  投资入股模式优势、难点与风险

  从中长期来看,外资金融机构不太可能满足于仅仅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持有被参股银行的少数股份,而是会尽力争取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即使暂时无法实现控股,外资银行也会通过派驻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对被参股银行施加更大的影响,从而更好地为其在华整体战略目标服务。从已有外资银行投资入股的策略来看,粗略划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持有相对控股比例,控制董事会,实施流程再造

  案例 新桥投资——深圳发展银行

  新桥入主深发展的过程一波三折,最终新桥的入股比例为17.89%,成为首家外资控股中国的商业银行,而且还是控股一家上市的全国股份制银行。在深发展召开的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了新的董事会成员共15人,其中10名非独立执行董事当中,来自外方投资者新桥的董事成员有5位。这 5位独立董事中,还有两位是外国银行家。很明显,新桥在新董事会中占优势。

  新桥入主深发展后,已经开始了对银行的改造:一是优化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新桥掌握控制权后,即以重金请来国际咨询公司对各家分行行长进行调研,并实施了中高层的变动。在适当保留部分适用人员后,新桥很可能还要在全球范围内重新聘请职业经理人。二是强化风险决策。深发展面向全国招聘一名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4名总行风险审查委员会专职委员及若干名分行或业务线信贷执行官。招聘的核心正是建立一条从总行信贷风险执行总监,到分行或业务线高级信贷主管的授信业务垂直控制链。银行的风险控制部门将得以相对独立,新桥藉此形成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和相互制约,最终建立起信贷执行官和各分行行长之间的有效制约机制。

  优势分析 这是众多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银行业最为企盼的方式。外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董事会和经营层的有利地位,贯彻自身的经营理念,对银行进行彻底的改造,使之真正成为具有国际先进管理水平的银行。

  难点分析

  a.被参股银行的要求条件较为苛刻。被参股对象股权必须较为分散,且可能必须从不止一个股东手中购入股权,谈判成本较高。

  b.必须得到政府支持。金融行业一向被认为是政府应当控制的领域,控股权的出让显然是十分谨慎的。

  c.应该附加有持续经营的规定。对于不完善的中国金融市场来说,投机性的短期经营行为一向不受欢迎。

  d.股权的定价以及准确掌握不良资产状况等真实情况是一个挑战。

  风险分析

  a.可能招致中方管理层最强烈的反弹。在深发展交易的整个过程中,董事会原高管人员与转让方关系均十分紧张,导致谈判屡屡陷入僵局。

  b.受到当局严格的监管。

  2.入主银行的董事会谋求发言权,输出先进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对银行进行再造,从而增强控制力

  案例 汇丰银行——上海银行

  汇丰银行2001年12月以6260万美元的价格购入上海银行8%的股权,成为仅次于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在此之前,IFC 已经以汇丰选择的全面进入、多层次渗透方式,给上海银行带来了实质性影响。

  汇丰银行派驻一名董事进董事会(另一位参股股东IFC同样派驻一名董事),经常在董事会上投出反对票,反对银行不顾资本金的约束盲目扩大资产规模,使得上海银行较早接受了资本管理的理念,实现了稳健发展。汇丰还同上海银行在银行治理、组织架构、市场营销及服务和品牌建设方面开展了全面合作。参照汇丰的做法,上海银行成立了“Call Center”(电话服务中心)。目前,上海银行正在进行组织体系及业务流程的彻底改造,将形成一个扁平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矩阵式的组织架构。总行将同时面对200多个网点,这些分支机构将成为提供一致服务及单纯销售和柜面服务的网点,同时通过成立多个营销中心和建立客户经理制来开拓业务和产品营销。 2003年底,上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10.6%,不良贷款率仅为3%。

  优势分析

  大多数外资金融机构入主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时,在股权上并没有取得控股地位,都采取了这种策略。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

  a.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对公司施加影响,较好地贯彻自身的经营理念,使银行迅速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管理水平。

  b.在双方磨合良好的情况下,能对银行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掌控,慢慢地把自己的基因植入银行体内,利用自身在管理、技术和全球网络的优势,逐步掌握主控权, 并在适当时机通过增资扩股实现控股。

  难点分析

  a.要取得被参股方的充分支持与配合。虽然大多数银行在引入外商投资者时都表示希望外资金融机构带来先进经验,但当外资机构对公司实施全方位介入时,必然会受到不同阻力,这时必须要取得参股对象的充分支持与配合。

  b.要求外资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充足的管理经验。中国的银行是植根于中国企业文化的土壤而生成的,在股权不占优势的情况之下,外资金融机构想通过介入从而对银行施加全方位的影响,必须要求其自身有令人信服的经验。

  c.要求派驻到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管具有较强的控制力。个人能力往往在关键的场合体现出分量。例如,IFC派驻上海银行和南京市商业银行的董事蓝德彰就是一位中国通,从不忌讳与董事会开展激烈的辩论,所以能够给银行的高层带来较大的冲击。

  风险分析

  a.与参股对象在经营理念和文化上可能产生冲突。外来参股者的深度介入必然影响银行与参股对象深层次的冲突与纷争。这种冲突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导致参股对象的边缘化。

  b.与当地政府关系的处理。对于城市商业银行的定位、发展方向,地方政府的意见往往有着较大的话语权重。如果与地方政府关系处理不当,银行的发展就可能会受到影响。另外,国内银行的重大人事任免权仍然在政府手里。

  3.深度介入并控制银行某项业务,逐步延展到银行的其他层面

  案例 花旗银行——浦发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002年底与花旗银行达成结为“具有排他性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协议。协议包括入股、信用卡业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合作。在入股方面,花旗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入股5%;第二步、第三步是在2008前,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花旗可增持至14.9%,最终不超过24.9%。

  但对花旗来说,合作的全部重心几乎都放在了信用卡业务上。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名义上设在浦发银行下,实则为按公司化运作的半独立运营中心。一旦政策允许,信用卡中心肯定会走向独立,成立合资公司。而在此之前,双方承担对等的风险、权利和义务。根据协议,花旗提供技术和管理。目前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在信用卡中心支付,计入浦发银行的成本。信用卡中心的首席执行官和四个部门的正职均来自花旗,副职则全由浦发银行的人担任,首席执行官向一个由花旗和浦发银行各三人组成的“信用卡中心管理委员会”汇报。另外,花旗还提供了集团内最新版本的业务系统,所有的数据处理则集中到花旗在新加坡的亚太数据处理中心进行。在管理上,花旗也输出了一支比较有经验的团队。

  与在信用卡方面的实质性参与不同,花旗暂时对浦发银行其他方面的合作并未投入太大力量,只是提供一些技术援助。在花旗擅长的个人业务方面,花旗并未在产品开发方面有任何的合作和参与。

  优势分析

  花旗与浦发银行在信用卡业务方面的合作是外资银行参股战略考虑的一个典型案例。这种参与模式的优势在于:

  a.投资者能以最快、最有效的模式直接进入某项具体业务的市场。有着技术、产品优势的外资银行,利用合资中方伙伴的优势完全有可能后来居上。如花旗集团利用自身的经验优势,结合浦发银行的本土优势,双方深度合作后可以迅速在内地中资银行也刚刚起步的这个新领域取得优势地位。

  b.可以在政策形势突破时迅速切换为合资公司开展业务,而无需经过过渡期。花旗虽然表面放弃了在中国内地独立发卡的地位,但花旗成功取得在浦发信用卡中心的控制地位,未来政策一旦突破后肯定会转换为合资公司。

  c.避免了在公司层面与原先股东方的利益冲突。这种模式往往只是将合作与控制限定在一些刚刚起步的新领域,在这个局部范围内通过一系列的制度约束,外方能够较为有利地取得控制地位,从而避免与中方股东的冲突。

  难点分析

  a.要求投资方在该项业务上较为权威: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外方在该业务的经验、风险控制能力、操作方式方面都具有较强的优势,才能让中方信服。

  b.要求该项业务具有新的业务增长点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并与银行的各项业务可以具有一定技术上的独立性,可以进行较为确定的区分。

  风险评估

  a.该项业务市场前景存在不确定性。一旦该项具体业务开展失败,则很难继续对银行实施其他进一步的渗透和控制。

  b.通过控制该项业务从而渗透至整个银行存在一定难度。由于中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不完善,即使外资机构在该项具体业务上取得成功,也可能很难介入其他业务。

  c.对于一些本地性的商业银行,如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它们存在业务的范围限制,如果选择这种方式介入则往往也受到限制。

  投资入股过程中

  可能遇到的其他问题

  1.定价分歧

  中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转让的重要参考指标是每股净资产,对于银行股权转让的溢价没有成熟的参考标准,另外,诸多银行一般只按照贷款余额的1% 提取一般准备金,对不良资产的拨备远低于国际标准。

  在深发展、上海银行、西安商行的入资过程中,都曾因为价格问题引起过重大分歧。如外资在西安商行入股的谈判中,由于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西安商行的每股净资产大大低于1元——2003年底是0.30元,2004年底高于0.50元,但中方坚持要以每股1元的水平出售。经过曲折谈判后,最终采取“渐进式入股”,按照入股协议,外资在首次入股后4年内可将认购比例提高到24.9%——这也是外资银行入股的上限,其中丰业银行持股12.5%,IFC持股 12.4%。外方对何时行使认购权有充分的选择权,且认购价格为每股1元;直到西安商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1元时,外方才须认购。

  2.法律管辖权

  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后的法律管辖权问题,也是入股的争执点之一。如在花旗入股浦发的过程中,花旗坚持要适用美国的法律,中方要适用中国法律,最后决定适用注册地法律——中国法律,一旦有纠纷用第三方法律——新加坡法律。在西安商业银行与加拿大丰业银行的合资项目中也同样出现了纠纷,后者最终接受了适用中国法律的要求。

  外资参与中国金融市场途径及应注意的问题

  1.短期内参与中国金融市场的途径

  合格的境外金融机构参股中国银行业受到积极鼓励,其主要政策目标:一是推动银行业的产权结构调整,二是寻求新的资本金补充渠道。

  2003年12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鼓励境外金融机构中长期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该《办法》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按照自愿和商业的原则,参与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并对投资入股的条件与程序加以适当的规范,改变了以往外资入股需要逐个请示上报的做法,减少了个案之间的差别与不确定性。

  因此,在参股、合资、独资这三项外国银行可能选择的模式中,近期以参股和合资为主最受政府认可。参股和合资可使外国银行与东道国优势互补,达到 “双赢”目的。当前,中国正在对全国5万多家农村信用社以及一批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进行改革,中间的机会不言而喻。

  与大型传统国企合作,是进入中国保险业的捷径。现有的合资保险公司绝大多数选择了中国非金融行业巨头作为合作伙伴,依托国内特大垄断企业的财务资本和市场网络,并掌控经营权。对于这些超大型国企而言,进入金融领域,并且将对外购买金融产品的支出内部化,当然是不错的选择。而且这些特大企业的上下游产业伙伴带给外方出资人的巨额团体业务市场,难以估量。

  合资基金业发展前景广阔,同时也会面临中资基金管理公司强劲的市场竞争。不过,在我国资本项目管制逐渐放松后,如果允许合格的国内投资者用外汇买卖境外的投资品种,合资基金公司由于拥有熟悉境外市场的外资机构,将会很有优势。

  2.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应当注意的问题

  从中国金融市场体系发展中最为急需的环节着手。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也应当对自身的竞争优势进行客观的评估,同时分析自身具备的业务优势是否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所急需的。例如,农业保险是世贸框架下替代直接补贴来扶持农业的通行做法,中国目前缺乏在该领域有经验的公司,因而优秀的农业保险公司自然会受到青睐。

  充分发挥混业经营的体制优势。目前,中国正处于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换过程中,中国层出不穷的金融控股公司就是一个有代表性的平台。在这个方面,外资金融机构通常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混业经营体制的优势,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不仅能够推动中国金融体制的转换,而且对于中国的金融创新、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拓展生存空间也有积极意义。

  慎重选择合作伙伴。目前看来,外资选择的中方合作伙伴均具有三个背景:政治背景,国际背景,资本背景。外资认为选择这样的中方企业可以使合资公司在中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获得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由于具有国际合作和国际市场经验,同时这些企业在中国都是属于最具经济实力的企业,容易在管理理念上进行沟通。但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同时具备这三个背景的企业很少,使得外资在选择可以与其相匹配的合作伙伴上发生困难。

  尽快实现人才、金融产品和金融技术的本土化。由于金融产品是一种社会产品,并非简单的技术产品,它的生存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社会和市场的土壤,必须适应于这种土壤本身特有的文化、法律、资本市场等环境。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以后,必须要投入较长的时间来了解本地市场,收集数据,设计产品,建造产品销售网络,培训销售人员等。特别是保险公司,本土化的程度高低更是直接影响其能否在中国顺利发展的重要进展。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