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过失交通肇事后又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交通肇事作为前行为,并非后行为故意杀人的必经阶段,故意杀人也非交通肇事的必然结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行为之间,也不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根据《刑法》原则,如果故意杀人罪量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只执行无期徒刑或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换言之,此情况只执行最高刑,而不是数罪并罚。
2。另外,罪行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的,就是说,只有当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