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的每个环节,均必须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无论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资格,确定保障范围和保障人数,预算所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数量,还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和运转,都必须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
其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而建立的一项新型社会救济制度。传统社会救济制度最主要的弊病,就是缺乏科学的统一的救济标准,钱多多救济,钱少少救济,工作随意性大。各地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证明,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救济,既有章可循,又简便易行,基本做到了救济对象公平准确、救济金发放标准合理,大大提高了救济的效果,从而使社会救济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归纳起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科学性。保障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严谨的科学方法而制定。
二是统一性。由于一个行政区域(市、县或区)只有一个保障标准,它适用于本区域内的全体居民,无论其就业与否、身份背景如何,在这个保障标准面前都一视同仁,这不仅较好地体现了社会救济的无歧视原则,也有效地克服了原来社会救济随意性大的弊病。
三是权威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由政府组织制定和调整,并通过文件或法令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一项政策规定,具有法规的效力和权威性,这使救济工作能够实行民主化的管理,并易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施城市居民很低生活保证制度,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证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二、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需要哪些证件?
(1)户籍证明:城镇非农业户籍证明。
(2)职工单位证明:退休人员由社保部门和所在单位的工会、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其他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工会、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
(3)残疾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4)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因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认定、鉴定。
(5)退休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6)离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7)赡养关系证明: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子女的收人证明。
(8)失业证明: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应提供领取失业救济证明。
(9)下岗证明:下岗人员应提供劳动部门颁发的《沈阳市下岗职工就业优惠证》或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证明。
(10)"三无"人员的定期救济审批手续。
(11)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学籍证明。
(12)申请就业情况证明:由街道或区劳动保证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低保人员就业认定表》等相关材料。
(13)迁移证明:动迁户提供有关迁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