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2024-12-02 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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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劳动终止的情形,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可有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考虑到保持整个劳动合同终止制度的统一性和劳动合同终止并没有地方独特性等情况,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授权地方性法规创设劳动合同终止制度。
如《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回答2:

不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充。因为有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却因未缴满15年社保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回答3: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两者不具备等同的含义;
2、前者是后者颁布后的次年出台的,为的是补充前者需要诠释清晰的部分或者对部分条款的采用提供参考内容;
3、两个条款的最终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样就包含了享受和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群,使得合同的终止条件更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