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建控区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侧起起向外的距离不小下列限值: (一)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二)高速公路30米; (三)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