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现代意义上“问责制”,它的理论依据来自于西方关于民主政治的思想,问责制度的全部正当性在于“权为民所授”。治理者的权力被认为来源于被治理者的同意和让渡,并用来保护被治理者的自由和权利,治理权力的人民来源以及人民授权的最初目的决定了治理者必须对被治理者负责。也就是说,政府在授予权力时已被赋予相应的责任,如果政府及其官员违背了自己的责任,那么人民作为权力的终极拥有者就可以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我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个人负责制,行政领导在行政活动中可以全权领导和处理组织中的一切事物,起到领导和关键作用,那么相应的要求责任主体单一化,以此培养行政领导者的高度责任感。
第三:现代社会充满了诸多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决策过程中的临时性、非正式性以及果断性都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实行“问责制”才能使政府及其领导和负责人更好更有效更及时地回应社会的诉求和需要。
第四:“可问责”这样一种政府理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对人民负责的理念,有利于政府的依法行政,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呵呵,做工作都不用负责的话,那社会不就乱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