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子女名下,能抵扣个人税吗

2024-12-04 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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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房子在子女名下,不能申报购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回答2:

由你子女申报抵扣,你本人不能,你只能申报你们夫妻名下的房产。

回答3:

不能

回答4:

新个税法出来后,对于很多人来说,缴纳的个税起征点不仅提高了,

还有很多方面可以进行扣除抵扣,今天,就和 大家一起分享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标准

每月2000月:纳税人为独生子女

分摊扣除额度

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二、享受条件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起止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三、备查资料

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所以你的不能 政府部门办理原则上都是“认宝不认人”的,只要房产证不是你本人的名字,那么房子就与你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