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那叫仲裁,不叫诉讼。《劳动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申请人无故不出庭或中途退庭,可以按照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