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可以参加幼儿或者小学的教师资格证考试。
在校生(大二、大三、应届毕业生)凭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要求: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学完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内容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2、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已参加了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或已通过省上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4、在高等学校已受聘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考试科目:暂定为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两科
具体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达到幼儿师范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达到中等师范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达到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达到高等师范本科学院(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根据上述要求,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各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 适用于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的本科层次人员
B级 适用于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专科层次人员
C级 适用于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中师层次人员
D级 适用于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幼师层次人员
二、普通话水平要求: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只需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只需达到达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注:凡1954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参加由各级语委办组织,由省语委办批准的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注:各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和获得教育学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还需提交《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五、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