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有一种态度,关于土地的问题,包括宅基地如何流转,国家都在考虑,一直在研究。并且,土地的征收征用等,属于行政的范畴,由于地方不同,地方政府不同,在如何补偿以及补偿多少上就千差万别。 其次,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国家征收或者征用后土地收归国有,不属于任何个人,当然也就不属于集体所有。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也就是说,国务院是最高的管理土地的部门,县级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最低一级的管理部门,对于国有土地,集体无权处置,更别说村委会这个自治组织了。 再次,每一块土地,只要是国有,肯定有这块土地的登记造册,高的在国务院,最低的也要在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是县土地局。要真正的知道这块土地登记的用途是什么,建议去查询下。
使我不解的迷为什么2003年出让的土地18年后开发,土地出让证上无图号、无桩号,无出让金而该宗图上红线把未征用的土地都画上?
根据土地法,国家可以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但必须给予补偿,在补偿完成后,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国家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协议、或划拨给土地使用者,但限定两年不开发将收回,一年不开发将支付土地闲置费。但这都是在国有土地名义下的行为。
看你的叙述,该宗土地原是集体土地,被征用,两年不用,应退回集体.由原使用者继续使用.这是土土地法之规定.
关于被国家征用土地而未被使用的土地所有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