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首付比例会根据规定上调。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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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主要对以下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通知》规定,对经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查实的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二是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并提高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时严禁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
三是明确提高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四是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做好贷前查询、贷后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贷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五是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按照《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关政策,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参考资料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百度百科
第一套住房贷款未还清,能买第二套房。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但新政对“第二套住房”的界定线条过粗,“第二套房”理解弹性很大。12月11日,央行及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认定购买第二套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可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并首次将公积金贷款纳入“二套限令”。
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房屋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买房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4)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5)贷款申请人在提出公积金购房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一般要求申请人没有较大的贷款在身,例如尚未偿还完毕的住房商贷、汽车贷款等。
参考资料: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_百度百科
现在不行了 ,为了限制炒房客,政府一棒子全打死。
炒房客名不正言不顺,政府可以往死里整。杀鸡儆猴。
新政出来以后,政策变了,现在不可以了,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