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当中,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是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涉及到具体毒品有关的罪名有: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4、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7、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8、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9、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10、 毒品犯罪的再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一共十二个罪名,分述如下: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行为犯,不论数量多少均定罪处罚(不折算纯度)。
2、 非法持有毒品罪:运用上类似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数额犯。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象是“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从重。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对象是“他人之物”,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从重。
5、 走私――制毒物品罪: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或配剂,运输、携带进出境。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境内非法买卖。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的制造毒品罪共犯。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明知而种植或拒绝铲除。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于处罚。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10、强迫他人吸毒罪: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特殊主体: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而向其提供。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罪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非法持有毒品罪。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5、走私制毒物品罪。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10、强迫他人吸毒罪。11、容留他人吸毒罪。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 因或者甲基 苯 丙 胺 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 酸 酐、乙 醚、三 氯 甲 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 粟、大 麻 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 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 罂 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 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 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 醉 药品、精 神 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 醉 药品、精 神 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 瘾 癖的麻 醉 药品、精 神 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 瘾 癖的麻 醉 药品、精 神 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 鸦片、海 洛 因、甲 基 苯 丙 胺(冰 毒)、吗 啡、大 麻 、可 卡 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 瘾 癖的麻 醉 药品和精 神 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