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2%)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除此之外,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
3、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农业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购进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发票或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
二、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7号)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产品,由于免征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公司回收再销售的畜禽),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按照75号文件第3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单位等)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销售发票,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批发、零售环节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免税政策,则其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购买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需要核定扣除。
纳税人需要注意,只有购进农产品才能比照以上情况处理。关于农产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木业、水产业生茶的各种植物、动物初级产品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