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是否需要提供房产证,是需要根据当地政策为准的,各地对于低保申请的条件以及所需要资料不同,一般情况下具体需要资料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为准。
城镇低保的资料参考如下:
(1)低保书面申请,写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联系电话、困难原因等;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有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的由本人出具无收入证明,本人摁手印;
(4)已婚的申请家庭提供婚姻登记证明,离异人员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5)申请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在校就读的子女,需要学校开具就读证明;
(6)残疾人需要提供残疾证原件、首页及第二页复印件;
(7)身体患病影响正常工作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8)其他特殊情况视实际需要根据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要求添加证明资料。
农村低保政策
一、低保标准
2014年农村低保标准是167元/月,就是说对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67元的农村特困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二、申请条件
具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规定的农村困难居民可以申请我县农村低保。
三、申请材料
农村低保申请除书面申请报告外,还应递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
7、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对低保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乡镇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批,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审批后给予低保待遇的申请家庭,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在固定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纳入财政农税网打卡发放。
五、动态管理
县民政局每年对农村低保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情况进行一次复审,根据复审情况作出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劳动能力三种类别分类管理。按一年、每半年、每季度分别对三类对象的劳动就业、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报请县民政局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的手续。
六、责任追究
在农村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对象,必须单独建立档案,单独公示。对骗取农村低保的人员除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外,还建立了低保诚信档案,两年内不再受理骗保人员提出的低保申请。
七、对象认定
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月人均收入低于167元的农村特困家庭。
1、因病致贫对象。主要指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或职业病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2、因残致贫对象。主要指因一、二级重度残疾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3、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主要指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生活常年困难的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和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
4、因天灾人祸致贫对象。主要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5、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主要指因失地少地等自然环境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6、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家庭。
八、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全部可支配收入。
1、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及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
2、工资性收入。主要指劳务活动所得收入。
3、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出租、土地征用补偿、房屋出售出租等收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林业补贴、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收入及其他转移性收入。
5、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收入。
九、家庭财产评估。
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土地、房产、农机、车辆、家电等资产。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在劳动年龄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学生除外);
2、有能力耕种而不耕种,导致所承包土地抛荒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
4、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的;
5、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6、因违反计划生育、婚姻、收养等法规政策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7、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将家中财物无偿赠与他人、办假离婚手续转移财产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8、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9、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必要的简单装修除外)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和自然灾害损毁或原无住房而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10、已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
11、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2、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1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三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14、家庭拥有非生活所需的高值物品;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