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光凭轻伤鉴定就可以拘留人,但不能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只有轻伤鉴定,没有其他证据,公安是不可以抓人的,这里的抓人不应包括传唤,应是指被刑事拘留或逮捕。造成一个人轻伤的原因很多,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轻伤是被抓的人造成的,并且是故意的,否则公安是不可以对其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前提要是被伤害人坚决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致人轻伤派出所抓人程序
伤情鉴定为轻伤,是《刑法》中列举的“故意伤害罪”是要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因此公安机关可以传唤、刑事拘留、逮捕直至移送起诉。
造成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