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卡怎么办

安置卡怎么办
2024-12-02 19: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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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办理条件: 退役士兵 1、有常住户口且从本人所在地户口应征入伍; 2、在部队服役两年或两年以上; 3、有民政部核发的“优待安置卡”。 转业士官 1、部队服役满10年或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 2、父母或配偶系中央、省属驻临企业或市直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3、与配偶结婚两年以上; 4、父母系中央、省驻临企业或市直单位在编干部职工; 5、服役期间其父母因工作调动、落实政策等原因,调入市直单位工作的异地入伍退役军人。 办理程序: 1、退役士兵按本人在部队开出的行政介绍信、退伍证、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市安置办报到,恢复户口; 2、安置办按照规定审查档案; 3、编制全年安置计划,提交市安置领导小组审批; 4、召开安置大会; 5、办理安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