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因紧急避险受到伤害,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受害人可否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2025-03-21 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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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吕某为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大客车司机。一日,吕某接受公司指示,运送十几名外国游客到山里游玩,行驶途中,突然山上滚下一块大石头,吕某见状,连忙躲避,结果大客车把旁边正在行驶的一小汽车挤翻,该车司机高某受伤。经查,石头是因为日晒雨淋、山上泥土松动导致滚落,吕某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之处。那么,高某能否请求出租汽车公司给予赔偿?

依法分析

吕某是为了避免大客车撞上石头才把小汽车挤翻并造成高某受伤的,这是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的行为,是紧急避险。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关于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民通意见》第156条进一步明确:“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本案中,山上石头滚落是因为日晒雨淋、泥土松动所致,没有人为因素,并且吕某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之处,吕某作为出租汽车公司的工作人员,运送游客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由出租汽车公司承担,因此出租汽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高某不能要求出租汽车公司给予赔偿。但是,作为受害人,高某可以要求紧急避险的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那么,本案中的受益人是谁呢?是不是游客?本案的受益人实际上应该是出租汽车公司,因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汽车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有义务保障旅客的安全,旅客受到伤害后,出租汽车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吕某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使出租汽车公司避免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益人应是出租汽车公司。因此,高某可以要求出租汽车公司给予适当补偿。

技巧提示

对于司机来说,保证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尤其显得重要。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这就涉及到利益衡量,其基本原则是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财产权利可依财产价值大小衡量。因此,载有十几个至几十个乘客的大巴在利益衡量中往往就具有较大的优势,在损失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大巴司机应当选择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