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的:但是当事人异地就诊要享受医保待遇的,必须由参保人于异地的定点机构就诊前,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申请转诊手续;
2、办理该手续时:应由本人凭身份证、社保卡、当地的定点机构出具的转诊意见(由当事人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定点医 院出具)等;
3、向当地社保部门指定的定点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转诊手续,再由当地的社保部门批准(盖章)后再到异地的定点机构就诊;
4、出院后,再带上异地就诊机构开具的出院小结、住院证明、收据及明细、社保卡、转诊证明、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等回当地的社保部门报销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