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农业临时工工资也应该按规定入账,并进行个税申报。
在现金流量表中,具体应按用工的性质计入经营活动项目内的“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或投资活动项目内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内。
工资、起点线下应交零申报、支付给职工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