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的英文全称是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简称ICAC),英文的字面意思是反贪污独立委员会,中文习惯简称为廉政公署。ICAC成立于1974年,成立的背景是香港总警司葛柏贪污案。 ICAC不隶属香港警队,也不属于政府公务员序列,它直接向特首负责。《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这三部法例赋予了ICAC打击社会各个阶层及各方面腐败问题的权力。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廉政公署全权独立处理香港一切反贪污的工作。 ICAC下设四个工作部门:执行处(Operation Department)、防止贪污处(Corruption Prevention Department)、社区关系处(Community Relation Departmen)和行政总部(Administration Branch)。执行处是廉署最大的内部机构,有900人之多,职责是查处贪污行为。执行处下设四个调查科(Division),其中一科和三科负责政府部门,二科和四科负责私营机构。每科又下设四个大组,分别叫作A组、B组、C组和D组。每个大组50至上百人不等,大组又分为若干小组(Section)。调查科的领导叫助理处长(Assistant Director),大组的领导叫首席调查主任(Principal Investigator),小组的负责人叫总调查主任( Chief Investigator)。防止贪污处有50余人,防止贪污处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 社区关系处有200余人,下设8个分部,分布香港各地。其职责是深入政界、商界、学校等社会层面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使人从思想上抵制贪污,讨厌贪污。另外,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也是社区关系处的一项职责。行政总部有90人左右,虽然只占廉署总人数的7%,但却承担着廉署全部的非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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