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规定,须通过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
申请人应在用人单位使用北京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在系统注册通过后,登录系统填报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并经用人单位在系统内审核确认后提交。在申报阶段内,提交的积分指标信息可以修改。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应在落户办理阶段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三)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积分落户服务专栏-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实施积分落户是一次全新的改革和探索,为规范办理,提高效率,政策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即社保缴费单位统一进行申报。这样操作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积分落户主要解决的是有能力、有意愿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的人员落户问题,申请人是否在京合法稳定就业、是否符合创新创业加分等指标要求,都需要引入对用人单位的评价。其次,积分落户通过单位统一注册、操作及提交纸质材料,免去了申请人自行逐一到窗口排队办理的程序,更为方便快捷。第三,积分落户涉及全体在京常住外来人口的切身利益,为规范管理,也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先期核实员工基本情况后统一申报。
个人积分落户申请依托单位进行,单位应对个人负责,积极为其申请积分提供相应便利;个人也应本着对自己和单位负责的原则,如实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如果出现弄虚作假及单位把关不严的情况,将根据政策规定对个人和单位予以处罚。
内容来自于首都经贸大学-赵秀池教授,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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