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它们三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呀?

2024-11-01 08: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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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例如,在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可能与意志自由原则是矛盾的。所以,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做出权衡:被认为强度较强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比其他原则的适用更有分量。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例如,我们不能根据在某一个案中采用公平原则,而否定意志自由原则的效力;相反,我们在另一个案中强调意志自由原则,也并不否定公平原则的效力。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回答2: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直到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法律概念是抽象的,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回答3:

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文件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术语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生效日期等),所以法律概念属于非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内容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自由裁量权,法律原则内容比较笼统模糊,适用时关注个别性,法官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回答4: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直到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区别:法律概念是抽象的,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联系: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属于法的三个要素。
法律条文是法律的形式,条文表现规则、原则,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
同时,法律规则也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有时可能会以其他形式,如习惯、惯例或法理的形式来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