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复仇议状)和(驳复仇议)为例,谈谈对中国礼与法关系的看法?

要求800到1000字左右《急
2024-11-19 18: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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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礼与法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两大课题,在此我想作皮毛上的简析。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这是《说文解字》中关于礼的著
名解释。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
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
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
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
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
神;它一方面细腻的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
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这些都是礼包容性的体现。

  再论及“法”,照例要引《说文》中的另一个著名解释。“法”
的古体为灋,“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着去之,从去
。”对此句的解释向来有多种说法:一说认为平之如水,有公平、正
义之义;一说认为意为使罪者随水漂去,是一种很厉害的惩罚。但不
管是哪种说法,都只是语源学上的浅显含义,不具有政治意义上的性
质,而且与西方意义上的法有很大歧义。内中包含了不同民族历史进
程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即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因此要正确理解
法、以至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礼与法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
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首先让我们回到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中华民族的祖先从远古开
始便生活在黄河、长江流域,他们以血缘关系连接起来进行生产和生
活,组成氏族公社。他们一代代固化在一片土地上,安土重迁,血缘
关系越来越牢固,而且逐渐被打上阶级烙印。这一过程也是国家的形
成过程,之后国家组织的发展,不过是统治者贵族的血缘关系亲疏尊
卑的日益制度化、法律化的反映。而且在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的内
中,其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一提到原始社会
的首领,自然就想起尧、舜、禹,他们在多数人的意念中是大公无私、
德高望重的化身。然而据史料记载,他们却是一个不如一个“民主”
了,帝的权威在加速度膨胀。中国古代由大同之世逐渐走向君主专制。
在这过渡中,产生于氏族祭祀过程中的礼也相应转变。礼的最早含义
是为祭祀举行的仪式,随着氏族成员的贫富分化,贵族垄断了祭祀的
主祭权,也就是控制了萌芽状态下的政治权利。原始状态的礼也逐渐
由氏族的习惯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而且在这里礼法是合一的、
难分的。以上是对礼与法起源的简述。

  接着,我还想将中国古代的战争抽出来说说。古代所有关于上古
社会的记载,都有大量的战争的描写,而且,描述中战争的激烈与频
繁足以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共工与颛顼之战,黄帝与炎帝、蚩尤之
战,这些虽然出自上古神话、传说,毕竟不能看成是子虚乌有的编造。
至于后来讨伐三苗及种种“夷夏之争”的记载,更可以说明上古时代
战争的繁多。一定意义上说,战争在中国国家形成程序上是有其重要
性的。在战争中,国家权力和族长制传统得到了强化,而这种国家组
织的形成形态是中国特有的,它与希腊或罗马的形态截然不同。在这
一层面上,国家权力严格说来并不表现为“驾驭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
,而是赤裸裸的族姓之间的征服和统治。总之,我们视角中的最初的
国家,与其说是驾驭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不如说是族姓统治的
合法武力。这种合法武力在三代时就是刑。归结一句“刑起于兵”。
总所周知,数千年来中国只有一种法律,那就是“刑律”,它构成一
张包罗万象的大网,其中无所谓民事与刑事,私生活与公共生活,只
有事之大小,刑之重轻。所以对刑的探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中国古代
法的探讨。古代文献中关于三代刑政的记载极多。《左传》上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说明了作刑的时间与原因。“内行刀锯,外
用甲兵”,这是刑的起源与法的观念。

  国家和法所由产生的途径是基于战争,就决定了法的社会功用,
且中、西方法观念的根本差异也是基于此。中国没有形成西方宪法文
明,就是因为中国根本没有宪法据以产生的政治土壤。国家与氏族部
落之间的过渡知识连续、平滑的转化,两者融合、互渗,形成一种上
对下的赤裸裸的统治,而法只是镇压的工具,且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刑。

  对战争这一重要现象的讲述后,接着我想说说礼与法的关系。在
不同的历史时期礼与法的关系有所变迁。夏、商、周三代,主要是礼
刑并举、互用。特别是西周时期,礼与刑是法的两个基本方面。礼主
要是贯彻“亲亲”、“尊尊”原则,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关系,
使之制度化,以稳定权利的继承和财产分配的既定秩序;并规定国家、
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制度。而且礼主要实施于贵族内部,所以它通
过教化、感染等方式来“禁于将然之前”,起预防作用。至于刑,则
是惩治“已然”的犯罪,是事后的制裁。可以说礼主要属于道德范畴,
而严重违礼就构成犯罪,必须惩之以刑,即“出礼则入刑”。因此刑
是礼的必要补充,礼借刑的强制力为后盾,用刑正是为了更切实有效
的维护礼,且刑的制定和执行又必须贯彻礼的原则。所谓“礼不下庶
人,刑不上大夫”正是西周以来法制的重要原则。按现代的逻辑,礼
与法的合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

  到了春秋战国这一动乱之秋,各诸侯国为取得霸权,如果仅靠礼
春风夏雨似的感化,是毫无成效的。因此符合各国急功近利要求的法
家思想应运而生。倡导“法治”的法家的地位逐渐取代了倡导“礼治”
的儒家。礼、德地位下降,法、刑上升,并成为官方意识形态。但法
家的思想有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它一方面主张刑无等级,另一
方面又强调君主的专制权力,这是完全相反的两面。所以法家思想始
终不免陷于自相矛盾之中,促成了其后生命的短暂。

  到了秦朝时,这一矛盾愈加体现。由于法家通过国家来吞并社会,
而社会对国家是有一种本能的排斥,它只考虑政府,而不顾及社会这
一巨大层面,当社会被逼到极端,会起来反抗国家,导致国家的“土
崩”。秦朝二世而亡的出现,就是土崩的表现。但秦始皇对儒家思想
的野蛮压制,虽然还不至于使儒家礼法思想消逝,但造成了儒家思想
一定层面上的改变,为后来的礼法合流打定了基础。所以这时期礼与
法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法家的中心化与儒家的边缘化。

  礼法关系的大转变在于汉朝。汉初,统治者吸取秦垮台的教训,
放松对社会的压迫,加之连年的战争后,社会民生凋敝,要巩固新政
权,必须“予民休息”。所以,统治者采纳了黄老思想,推崇“无为
而治”,认为“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道莫大
于无为”。这一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
省刑”。此后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力大大提高,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地主阶级政权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
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最
高统治集团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的大一统思想。他在解释德与刑的关系时,认为“刑者,
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把德与刑说成是阴阳的关系。并说“圣
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即“德主刑辅”。这套思想
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完
全符合统治者的需要,因而被汉武帝及后世采纳。到此,中国古代礼
法关系最终确立,礼法完成了其统一。而后世虽然对礼法有不同的侧
重点,但礼法合流的总趋势在中国古代一直没有变化。

  阐述完礼、法及其关系后,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中国古代的刑
罚是以酷烈和繁多为特点的,然而,让人吃惊的并不是其残酷野蛮,
而在于,这种残酷野蛮竟然与四千年的文明共存,与古代发达的道德
哲学并行不悖。到底礼与法这一对看似矛盾的两方面是如何合流并长
期共存的呢?我想这就涉及到一个较重要的课题--道德的法律化与法
律的道德化。

  前面已提到,董仲舒促成了礼法的合流,其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汉
一朝。它以一种特殊方式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一个伦理重建的重
要时期,再次,儒家以其价值重塑法律,系统的完成了儒家伦理的制
度化和法律化,将先秦及三代的法律遗产重整为一幅完整的图画,最
终成就了中国古代法的完备体系。这一过程,就是所谓的“以礼入法”
,道德的法律化。它不但在法律方面,而且在道德领域都有深远意义。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
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
这里我想着重讲讲春秋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
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
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
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
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
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
的伦理结构。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
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
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
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
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
的融会贯通。

  其实,道德的法律化并不是在汉朝才出现,追溯其渊源,早在夏、
商、周三代已存在了其雏形。当然,对于像中国古代法这样完备、成
熟,且有着漫长历史和丰富文化蕴含的法律体系来说,道德的法律化
必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

  再谈另一大课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
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
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
要行道德的职能。以上已从道德意识方面进行了探讨,现在要把重点
放在法律的一面。请看以下的一例:

  阿张是朱四的妻子,现已过了八年,本来如果丈夫有疾病,也应
该一如既往德对他。但现在丈夫无病无痛,阿张却嫌丈夫痴愚,要背
弃丈夫。判词中说阿张违背礼义,判其“杖六十”。全篇判词未引法
条,只就礼义予以申说。此案的依据为阿张有悖于礼义,法律就此不
可能提供合适的细则,所以量刑的幅度就取决于道义愤怒的强烈程度,
既由道德来决定。但我们不能据此而说法官无依法行事。因为,实际
上法律应完全从属于道德,在运用法律时,应以道德为目标,法律必
须有弹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从这一判例,可看出在中国古代已
懂得了以上的道理,法律与道德之间已有了交融,法律不仅仅是一般
意义上的,更是基于道德基础上的。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受制于社会的
文化传统的,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也必定是中国几千年儒家文化的反
映,而儒家文化则是提倡道德礼义的,也就是说中国法律的道德化从
法律的一产生就开始了,其程度取决于儒家道德思想在社会统治思想
中所占的份量。中国传统的法制思想“礼主刑辅”正是它的充分体现。

  讲完道德、法律的互动关系后,中国古代礼、法、及其关系已基
本呈现。但这只是表面层次上的说理,要做到完全理解礼与法,还要
从中国古代各部法典以及判例入手。但理解古代礼与法,其更深层次
上的目的在于“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虽然我们今天所谓法,当
然有了不同于古代“法”字含义的新义。但在许多人的惯性思维中仍
保留了类似于古代重刑轻民的思想,一看到法就联想起刑法。所以我
们今天对古代法制史的研究决非一些人所认为的无用,而是有更深远
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