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59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村干部的承担的不过是个管理者的角色,对村集体财产没有处分权。如果村干部越权处分村集体财产,如把本村的土地发包给本村外的人,那么村民们有权予以否决,并要求有关部门追究村干部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