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应当具备哪些管理要求?

2025-03-17 11: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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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生产安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同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并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不得收费)合格后方可任职;应确保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①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③确保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⑤组织制定并且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2)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资金的管理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销、储存、运输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处置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品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人体健康防护以及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且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作业。

②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同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及管理能力,并且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任职。但是主管部门的考核不应当收费。

③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易燃易爆危险品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并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此外,当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以及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应当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作业的人员,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之后才能上岗作业。

④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安全条件及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予以保证,并且对由于生产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建设、施工,生产工艺及设备的管理要求

①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新建、改建以及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及使用。对安全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评价。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对审查结果负责。对用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及储存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应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验收部门和其验收人员应当对验收结果负责。

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以及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安全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比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盛装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才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检测及检验结果负责。

③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