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在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属办事处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 签字,并加盖了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属办事处的公章。由于盛某没有按照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对该仲裁调 解书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产生了争议,有些认为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所规定 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有些则认为不属于。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点:第一、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属办事处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否有权进行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