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的新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内容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也是对《民事诉讼法》内容进行最重拦型大修改的一编。
首乎芹先,新法强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执行员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状况的,可以罚款或者拘留;
3、增加了对被执行岁衡毕人采取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等措施;
4、提高了罚款金额:个人由1千以下提高到1万以下,单位1千以上3万以下提高到1万以上30万以下;
5、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了拘留措施。
其次,强化了当事人的以下权利:
1、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以提出异议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请复议;
2、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3、案外人提出异议,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4、债权人可以选择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5、将申请执行期限改为2年期间,并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扩大拘留适用的对象,提高罚款数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