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您所说的赔偿额外工资是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来赔.即如果过去12个月总共发到手的工资是24000元,公司赔你一个月的工资为:24000/12=2000元.如果是银行转帐发的工资,可在银行查得你12个月前的实领工资清单,如果发现金的,找到过去12个月的工资单,找不齐工资单,自己可以算个大概的数额.如果公司按此规定赔偿,公司会帮你算你的平均工资.如果公司不按规定赔,认为赔偿额低于你的平均工资的,可到劳保局申请仲裁.(仲裁是免费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如果你没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工厂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这种情况
应该是按照一个月薪水来赔偿
因为单位违反了通知义务
同时,这一个月薪水的标准是按照上一个月,包括奖金、福利补助等
职工的补贴,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可以放在工资里的,养老等保险不在工资里的,所以伙食费每月扣200可以,单是保险不能从中扣的
不合里,任何工司要解除劳动合越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同样工人辞职也得提前一个月。多看看现在的发律吧!它提前八天已经违法。
而且你这八天工资同样算,这是你劳动应等的!就算一天也得算!论月的一般是月工资除以三十天!去劳动局吧!保障自己的权益。
不合理,应该按一个月来赔。但8天的工资也就几百,你要真去劳动局告也不值当的,算下来都可能不够车钱。劳动合同法没有对什么是工资进行具体解释。我个人认为,工资就是你劳动创造的所有收入,而扣除社保和伙食费的行为,属于硬性的替你进行的支出,因此,这部分也应当算进你的工资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