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经营企业与承包经营者两者首要关系是合同关系(承包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合同法第十三章);而不是劳动雇佣关系。
2.如果承包经营者同时也是运输经营企业的一名职工,那么两者间同样也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3.双方在签定租赁承包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关系。如果在该租赁承包合同中没就劳动雇佣关系做出明确,而作为运输经营企业在合同的实施中定时谋取了利益(如收取了承包费或者管理费),那么就视同该运输经营企业与承包经营者存在(实际)劳动合同关系。反之,则没有。
4.如果在双方签定的承包经营合同中对劳动关系做出了明确,那么,就以该承包经营合同为主。
呵呵,看来你也要入门了哈,这个现象在我们现今的法律中属于一个被遗忘的角落,用法律来套,已经不行了,你每年年底都注意看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许能找到答案。
不能当做公司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