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和尚有什么条件么? 或者说要什么法律程序?

2024-12-02 11: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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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据如来的正法规(dhamma)与律(vinaya)欲受戒出家的人,除了要拥有虔诚恭敬且正确的信念之外,尚须具备

以下的条件:
1.父母亲或监护人的同意许可,持父母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身份证、户籍证明(由派出所开)、体健正面到你认为有缘的寺院。
2. 四肢齐全。(缺欠手脚、手脚歪曲、瘫痪、小儿麻痹症患者、麻疯病患者、歪头等不能端正走路者,不可受戒出家。)
3. 五官端正。(瞎眼、斗鸡眼、耳聋、耳缺、歪嘴、兔嘴或缺嘴、哑巴等,是不可受戒出家的。)
4. 没有染上会传染的严重疾病。(如爱滋病,多种皮肤病等。但伤风感冒不在此例。)
5. 没有债务问题缠身者。(如:破产、生意失败而欠下一身债务者。)
6. 没有违犯国家法律(刑事)或正在打官司等事缠身者。(指遭警方通缉者。若曾是犯罪,但已刑满出狱者不在此例。)
7. 年龄不小过7岁,不大于60岁。
8. 精神健全。(指没有患上任何精神病,如:精神衰弱症、凯嫌精神分裂症、羊癫症之类会失去知觉理智而失态之病症。)
9. 心理健全、正常。(双性人不可出家。)
10. 要求出家者,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虔诚,爱国守法(包括无法律纠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父母许可,无婚姻恋爱关系。寺院对要求出家者,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考验阶段要做的事情:背诵五堂功课、学习沙弥律仪、学佛教基础知),可以拜一个比丘,女性则拜比丘尼为剃度师,定期在佛前举行剃度仪式,即剃去须发,以僧装更换世俗服装,去俗姓,改姓释,并由师父按各自法派取一法名与法号。并按规定发给度牒。然后经过短期修学,求受十戒,这就成为沙弥或沙弥尼。沙弥是根据古代印度语音译的,意义是“息恶行善”者。取得了沙弥或沙弥尼的资格,即为比丘或比丘尼的候补者。(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
出家条件:
1、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六根具足,无不良嗜好如抽烟,酗酒,赌博等。
2、年龄在17--60岁之间,而且父母同意。
3、无法律纠纷,无负债,无婚姻关系。
4、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初中以上即可,当然越高越好,但文化高不一定是好事,如果过于注重文字往往对修行不利,成为所知障。
5、欲出家者可以持父母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身份证、户籍证明(由派出所开)、体健正面到你认为有缘的寺院,有认识人和介绍人最好。
6、到寺院后要一切按照寺院的要升孙含求去做,放下世间一切娱乐设施,进入考验阶段,
7、考验阶段要做的事情:背诵五堂功课、学习沙弥律仪、学吵笑佛教基础知识。
8、僧人的待遇:凡出家为僧者,寺院负责安置其日常起居、生活、饮食、医疗等所需,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并且根据寺院的收入情况,每个僧人每月有50--30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用于外出乘车、购买自己学习所用经书等。有的寺院会更少。

回答2:

这个问题我也曾在“型滑知道”中提问过,把我了解到的相关情况说给你听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标准:家人同意 本人自愿 身体健康 单身 无家庭负担 无感情纠葛 无债务纠纷 学卜孙腊历无严格限制但要能学会功课 年龄无严格限制但要能生活自理(受戒时有要求)

另外如果读佛学院的话对年龄和凯孝学历都另有要求 。

建议到“中国佛教网”上浏览一下。

回答3:

大学毕业这条是瞎说
搜了一下,内容如下:

【出家(梵pravrajya^,巴pabbajja^,藏rab-tuh!byun%-ba)】 ‘在家’之对称。指辞别家庭眷属、弃舍世务而专心修行佛法。又称出尘。《显扬圣教论》卷三云(大正31·494c)∶‘出家者,谓持出家威仪相貌,弃舍俗境,受持禁戒,如法乞求清净自活。’ 出家的行为自古即行于印度,吠陀时代已有舍世舍家而求解脱之人。之后,婆罗门教徒等亦承受其风,多入山林闲寂处专心修道。在佛教而言,以释尊之出家学道为始,乃至尔后之教团乃以出家人为核心。 有关释尊之出家记事,依《修行本起经》卷下〈出家品〉、《太子瑞应本起经》卷上等记载,谓释尊于半夜明星出时,令车匿备爱马犍陟,骑马出城,至闲静处下马,脱宝冠璎珞等与车匿,又取利剑剃除须发,现出家相,后往跋伽婆仙人处问道。故凡欲出家者,先起善法欲,次从师剃除须发,着袈裟,受戒为法,是名正出家。《瑜伽师地论》卷二十一云(大正30·397a)∶ ‘云何善法欲?谓如有一或从佛所或弟子所,闻正法已,获得净信,得净信已,应如是学。在家烦扰,若居尘宇,出家闲旷,犹处虚空,是故我今应舍一切妻子眷属财谷珍宝,于善说法毗奈耶中,正舍家法趣于非家。既出家已,勤修正行,令得圆满,于善法中生如是欲,名善法欲。云何正出家?谓即由此胜善法欲增上力故,白四羯磨,受具足戒,或烂岩谈受劳策所学尸罗,是名正出家。’ 经论中,有关出家的叙述,不胜枚举,如《大乘庄严论》卷十三〈行住品〉谓出家有三种∶(1)受他人怂■而出家(受得,sama^da^na-la^bdha),(2)自己发心出家(法得,dharma-ta^-la^bdha),(3)藉变化而示现出家(示现,nidars/aka)。《瑜伽师地论》卷二十九谓出家有二种∶(1)于善说法毗奈耶中而出家者,谓苾刍、苾刍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2)于恶说法毗奈耶中而出家者,谓诸外道,或全无衣,或坏色衣,或涂灰等增上外道。《摩诃僧只律》卷二十三、二十四列举盗住、越济、五无间、太幼、太老,乃至外道、陋形等二十六种不许出家之人。《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下四之二引齐文宣王萧子良之说,谓出家有十八难行∶(1)辞父母亲情,(2)割妻子恩染,(3)弃权势地位,(4)忍饥苦而节食,(5)绝好滋味而甘啖蔬食,(6)不厌翘勤而精苦,(7)不吝惜七珍而舍离,(8)不畜聚钱帛而弃散,(9)不恃奴僮而饥碰自给,(10)不睹五色,(11)不闻八音,(12)不藏饰玩,(13)不溺安身养体而忘形舍命,(14)不贪眠卧昼夜不寝,(15)息交游而处寂,(16)饮馔不入口,(17)午后不取食,(18)处冢间而离爱着。 大乘以发菩提心及修利他行为出家之要谛,而不拘于出家之形服持戒,故反对声闻僧单以剃发得戒为出家之本义。如《维摩经》卷上云(大正14·541c)∶‘维摩诘言,然汝等便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是即出家,是即具足。’《大庄严法门经》卷下亦云(大正17·830b)∶‘菩萨出家者,非以自身剃发名为出家。何以故?若能发大精进为除一切众生烦恼,是名菩萨出家,非以自身披着染衣名为出家。勤断众生三毒染心是名出家,非以自持戒行名为出家。(中略)勤行精进为令众生满足一切佛法故,名为出家。’ 此外,有关出家与在家之不同,诸经论各有比较。如《中阿含经》卷三十六〈何苦经〉举出家、在家都有自在、不自在之苦乐,谓在家以钱、金银、真珠、畜牧、谷米及奴婢使人等不增长之不自在为苦;出家则以其行随贪、嗔、痴欲之自在为苦。在家以钱、金银、真珠,乃至奴婢使人之增长自在为乐;出家则以其行不随三毒之不自在为乐。《大宝积经》卷八十二〈郁伽长者会〉亦广说出家、在家之优劣,谓在家多尘污,出家妙好。在家具缚,出家无碍云云。 《大智度论》卷十三载有在家、出家行道之难易情形云(大正25·161a)∶ ‘居家生业种种事务,若欲专心道法,家业则废,若欲专修家业,道事则废,不取不舍乃应行法,是名为难。若出家离俗,绝诸纷乱,一向专心行道为易。复次居家愦闹多枣绝事多务,结使之根,众恶之府,是为甚难。若出家者,譬如有人出在空野无人之处,而一其心,无思无虑,内想既除,外事亦去,(中略)以是故知出家修戒行道为易。’ 而《瑜伽师地论》卷四十七则揭示在家、出家之修学功德之胜劣,谓出家之功德广大,远胜在家。《贤愚经》卷四〈出家功德尸利苾提品〉及《出家功德经》亦广说出家之功德。 ◎附∶木村泰贤着·欧阳瀚存译《原始佛教思想论》第三篇第四章(摘录) (一)真正出家与其动机∶凡在家者,苟信仰佛陀,依其教法而修行,即能达于解脱之大目的。虽然,要而言之,世间乃以欲为根基而成立,则于此世间,而行真正无欲无我之修养,固属非常之难事。此所以仅于表面上,限定在家之得果,为第三不还果,而不承认其现法涅盘也。是故蓦直突进于大理想,可推挚克使此现实显现之方法,即在依于出家与为乞士,而得无我无欲之生活。夫舍家、舍财、舍恩爱,斯乃离舍我执我欲之修道也。如《中部》第三十八经〈Maha^tan!ha^san%khaya-sutta〉云∶ ‘居家生活有障碍、有尘埃,出家生活则豁达自由。凡在居家,则难于纯一专心奉持梵行,迄于寿命尽,不如我今剃须发、着袈裟(坏色衣)。由居家而至于无家,如是彼遂舍少财或多财,舍多少之亲属,剃须发,着袈裟,由居家出离于无家。’ 此盖佛陀于力陈世间修行难于彻底后,常时极力称道之文句也。夫剃须发着坏色,寖至无一定住所,非仅为出家之仪表,乃在对于世间执着之种因,真能离舍,集注精神,专肆力于永远之解脱。顾自历史言,亦如前所常述,此亦因袭于婆罗门之第三期,或第四期之制度。惟婆罗门教制度,须至老年期,方得出家。佛陀则不问年龄之老幼,凡属感念人生痛苦者,皆得劝令出家,此与婆罗门之制度大异。盖如佛说,若人生年龄,具有一定,则耄岁出家,虽亦具有用意,然谓必俟年老,方志于道,是为对于永远之不忠实者,故不必以此为限。此佛教团所以有老少男女之种种出家者,即据此理由,而为佛陀所奖励之结果是也。 是故佛陀之所谓出家,须有非常巨大之决心。自原则言,苟非真在期诸永远之解脱,暨真能体验人生之无价值者,终莫能有此期望。何则,夫人当毛发未燥,血气方盛之时,欲其遗弃人世,自非易事。试征诸佛弟子之先例,曷尝不以动机真纯,道念坚巩,牢不可拔哉。今吾人虽无暇一一记述之,若略举先例,则如赖吒和罗(Rat!t!hapa^la)诚为其中之一人也。按赖吒和罗者,生于俱虑国,为良家之单传子。自受佛陀教诲,即痛念人生,力求解脱,难以休止,虽父母涕泣劝阻,亦弗听顺,遂至绝粒,下伍乞丐,期修正道。似此态度之坚决,即以全世界畀之,亦莫之能夺也。此项事迹,具载于《中阿含经》卷三十一〈赖吒和罗经〉(《中部》第二十八经〈Rat!t!hapa^la sutta〉)与《长老歌》(《Theraga^tha》,776 ~805)等,尤其《长老歌》且叙及其出家后之抒怀,益使人肃然正襟。迨佛教诗人马鸣出,撰《赖吒和罗歌》,相传谓多有因诵此歌而出家者,信非妄语。综之,佛教教团,真正理想的出家,实以如斯动机与决心为原则,即佛陀自身,亦系由于纯真之动机而出家,故以如斯出家,推挚真正之出家也。 兹宜注意者,佛弟子中,由于个人之特殊经验,痛感人生,因而出家者,固属不少。但为佛教之仪表者,则谓由于个人之经验,毋宁以为由于人生全体之无常、苦、空、非我而出家,乃为真正。如佛陀及前述之赖吒和罗,与长者子耶舍,其个人均无别项罪恶,亦未受特殊之悲惨,然亦有此伟大之发心是也。尤其为无常与业相结之观念,更属最大之动机,与佛陀以至众弟子,皆多因此而出家,盖如前述。吾人之生命,常望其持续发展于无穷,然事实则与此相反,固属人事之常,苟加深念,洵为最大悲痛者矣。矧欲世界所最重之财力、权力、名誉、恩爱等,胥不能为谁何,此所以不能不离舍之,而别谋拯救之道,凡此在赖吒和罗之述怀中,言之綦详。综之,斯即前篇末所述,适应于窥见人生全体价值判断之出家,乃得谓为出家之哲学的根据是也。 (二)由于不真纯之动机而出家∶自实际言,现今亦如此。凡为佛弟子,未必均由于纯真之动机而出家。尤其当佛陀僧伽势力强盛之时,依附之人既多,故由于不真纯之动机而出家者,亦殊不少。盖有以出家为佛弟子,虽无特定职业,然当勿虞衣食,而以此为乐事者。亦有以国事多艰,盗贼凭陵,债务相逼,心生恐怖,乃至为谋衣食之安全而出家者。甚或有外道欲盗佛法而出家者,是故虽为佛弟子,不必咸属热心行道。其中固多有不可信赖之徒,亦奚足异。故佛陀分出家之种类为四∶第一为道行殊胜者。第二为能说道义,而不必能行者。第三以修道为名,而图生活者。第四为道行之玷者。夫此非专以佛弟子为标准之分类,而得应用于一般之沙门团,固不待论,惟佛弟子亦当包括于其中。即须知真正出家者,仅为第一种。至于第四种,则为玷辱教团,不足与伍者也。 然则佛陀何以不完全排斥此类不纯之动机者欤?按佛陀为绝世大教主,自信于出家后,能使彼辈变为纯正之动机也!盖如佛弟子中,其初由此道,后卓然成为罗汉者,亦不乏人。试观《长老歌》与《长老尼歌》之所言,其事甚着。即佛陀不别四姓,不分男女,均认为道器。由其出发点言,虽以纯粹之动机为贵,然其不纯正者,亦姑许之,并指导一切,俾至于真道,所谓具有教诫示道之妙术是也。佛陀之所以成为三界导师,固即以此,然自僧伽言,其由于不纯之动机,归依佛陀,是为违反佛陀,污蔑僧伽,乃所最忌者,当不待言。故自上引之《赖吒和罗经》,以至《沙鸡帝三族子经》等之说法,皆不外为记录佛陀之劝诫,排斥不纯动机,而使之转变于真正之动机也。 〔参考资料〕 《杂阿含经》卷一;旧译《华严经》卷四十三;《四分律》卷三十三、三十四;《五分律》卷二十九;《大比丘尼三千威仪》卷上;《大毗婆沙论》卷六十六;《翻译名义集》卷四;《支那佛教史迹》卷四;早岛镜正《初期佛教と社会生活》;宫本正尊编《大乘佛教の成立史的研究》;壬生台舜编《龙树教学の研究》。 FROM:【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现在出家为僧需要什么条件?
第三章 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第九条 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 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 ,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 意。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 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 予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 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第十条 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 ,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 依师方可接受。 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人须填 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一条 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 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 戒。能够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名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 需要,申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 寺院不得擅自举办。 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须事先由 省佛教协会商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 国佛教协会审批。 全国每年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掌握在五处左右 ;每处每次受戒人数一般掌握在二百人左右;戒期 不少于四周,以利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
第十二条 受戒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符合本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持有身份证、度牒和当地 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件,经传戒寺院所在 省佛教协会甄别鉴定,方可允许进堂受戒。年龄超 过六十周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
第十三条 传授三坛大戒,对象以本省受戒 人为主;外省受戒人必须由所在省佛教协会征得传 戒省佛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四条 传授三坛大戒期间,必须分别讲 授戒本。传授比丘尼戒,有条件的实行二部僧授戒 制度。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条 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 号,通过省佛教协会颁发。违犯国法教规者,舍戒 还俗者,由所在佛教协会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 佛教协会注销。
第十六条 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须是 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 上的僧人;其资格由省佛教协会按照条件审核认定 ,并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 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七条 寺院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 僧人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在规定名额内, 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须验明戒牒、度牒 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 证明;新出家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寺 院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 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第十八条 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寺院应收 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违犯重戒、不遵 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迁 单。对利用僧人身份招摇撞骗、为非作歹、败坏佛 门、影响极坏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 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其戒牒、度牒,并将户口 转回原地。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 外出参学,并须经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明参学地 点和往来期限。滥开证明酿成严重后果者,须追究 责任。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 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如 有违犯,劝说不听的,应随时起单。

回答4:

只要真正发心出家,租族拆佛门广大,是没有什么条件的。目前穗团国家对此弊枣也没有特别的规定。
当然身心健康还是必须的!

回答5:

往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嗔痴;从身语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忏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