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将不应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并在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界限的,纳税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等支出,即使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纳税期作了抵扣。发生损失后,一般很难核实所损失的货物是在过去何时购进的。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定。
因此,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还需参照企业的成本资料加以计算。
3、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
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税劳务,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企业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
取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价税合计全部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
通常情况下,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先认证抵扣,然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方法一:不认证、不抵扣。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 票,反正也抵扣不了,索性不认证、不抵扣。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在会计上视同取得普通发 票处理:
借:相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现金)
缺点是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滞留票是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的重点,企业需要就形成滞留票的原因进行说明,比较麻烦。
方法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 票,先正常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会形成滞留票,缺点是比较麻烦,会计上: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
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但再麻烦也比向税务机关解释为何形成滞留票要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