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无权将业主联系方式透漏给他人,也无权将业主房屋借与他人使用。物业人员是管理房屋,无权处分房屋,这种行为已经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可以要求物业人员将出租所得的利润全部交还给业主,并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物业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产权即所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包括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房地产业看,使用权概念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如果拥有一套房屋的使用权,同时也就占有了这套房屋;就使用来说,使用权与以往的使用权有区别,租来的房子也叫使用,甚至装修时也可部分地改变房屋结构,这种权利已接近产权的使用;再看收益权,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子能否出租,有争议,实际上购买房屋使用权,也是一种租赁行为,能否出租要受契约和产权人的限制,契约规定可以转租的,就可以出租受益;最后看处分权,就是产权拥有者最根本的权能,使用权拥有者也有处分处,但仅能处分使用权。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虽然从表面上看你真的是很窝火,房子还没有用,别人先整上了,但目前维权比较麻烦,首先你的联系方式,现在信息化社会,每个人的隐私都是大白于天下,你说他们侵犯、泄露了你的隐私权,但是真正打官司就凭邻居曾经给你打的一个通话记录,你是没有办法取证的,至于房子使用的问题,虽然你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但合同只是约定你给开发商钱,开发商给你一套房,至于过程是没有办法约定的,所以在正式交房前,开发商可以在保证房屋完好的情况下使用比如让施工的民工住,你的这个情况可能是人情,也许是盈利,但是你如何取证,所以两个取证难,维权的过程太辛苦,成本太高,而且肯定没有结果,奔波一番搞个自己不愉快,不如还是忍了吧,要不找物业协商,免你一年的物业费,也就算了,正式交房把钥匙给了你也就不从在这些问题
叫他给你赔理并赔偿你呗。如果不愿意就两个字“告它”呗。从各方来说是物业理亏。但协商要他给你赔偿是不可能的。所以还是两个字“告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