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有借款(短期和长期两种),根据借款协议,需要分期或者一次性支付利息。
如果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或者是分期后付利息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的规定,企业需要在当期期末计提应属于本期支付但本期尚未支付的利息。
举例说明:
a公司2014年1月1日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为18个月,月利率为0.1%,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
其2014年1月-2015年6月就该分18个月计提利息,每个月应支付利息为120000*1.0/1000=120元
计提利息财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120
贷:预提费用-借款利息
120
一、
如是按月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如到期或以后月份才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二、如借款是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上述"财务费用"改为"在建工程"(需要安装)或"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但固定资产使用后发生的利息仍列入"财务费用
"。其费用要体现"配比性原则"。
如果企业平时预提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应付利息
到期归还借款本息时的会计分录: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本金
应付利息
利息
贷:银行存款
本金+利息
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长期借款—成本 200000
计提第一年利息=200000*8%=16000元
借:在建工程 16000
贷:长期借款—利息 16000
计提第二年利息
借:财务费用 16000
贷:长期借款—利息 16000
还本付息
借:长期借款—成本 200000
—利息 32000
贷:银行存款 232000
工程末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利息进入在建工程
贷款时:借:银行存款20w
贷:长期借款20w
第一年计提利息时:借:在建工程16000
贷:应付利息16000
第二年计提利息时:借:财务费用16000
贷:应付利息16000
还本付息时:
借:长期借款20w
应付利息32000
贷:银行存款2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