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RT原则中的M(Measurable)——衡量性,并不是要求所有的目标都是可以衡量的,有时也会有例外,比如说大方向性质的目标就难以衡量。
它的实施要求是:目标的衡量标准遵循“能量化的量化,不能量化的质化”。使制定人与考核人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的、清晰的可度量的标尺,杜绝在目标设置中使用形容词等概念模糊、无法衡量的描述。
关于“量化”是这样理解的:
有的工作岗位,其任务很好量化,典型的就是销售人员的销售指标,做到了就是做到了,没有做到就是没有做到。而有的岗位,工作任务会不太好量化,比如R&D(研发部门),但是,还是要尽量量化,并且可以有很多量化的方式。
SMART原则和定性指标不是不能共存的。绩效考核的目的是评价任职者的工作绩效,SMART是一种考核方法,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统筹考虑定性和定量的各方面指标。在处理定性指标时,要通过有效科学的方法明确定性指标的要求和评价方法,减少人为主观因素对考核的影响。公平、公正、公开是建立考核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定性考核方法要考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