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明显得分机会”被违例地破坏的情况下才能判罚7米球。
规则注释中增加了关于“明显得分机会”的定义:
(1)位于对方球门区前并能够控制球和身体平衡的队员已有射门机会,防守队员无法使用合法手段阻止其射门。
(2)控制球和身体平衡的队员在快攻反击中(运球)向对方禁区推进,没有任何防守队员能赶到他前面使用合法手段阻止其反击。
(3)队员处于(1)或(2)两种情况之一,尚未没有控制球,但在正常情况下可以马上接到球的;裁判必须确信,没有防守队员可以用合法的手段阻止其接球。
(4)守门员离开了禁区,已控制球和身体平衡的进攻球员明显可以不受阻碍地将球掷人空门;其他防守队员有可能位于掷球队员和球门之间的位置上,这时裁判员必须考虑这些队员进行合法防守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