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条款,可以重新约定,或者从法定。原则上应按《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方式履行: 一、质量要求标准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可按合同订立时实际履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如果该类产品没有制定国标、行标,可按照通常习惯的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和酬金条款不明确的,可按合同实际履行地、或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履行,如果该项产品是执行国家指导价的,按规定执行。 三、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可以在给付地点履行,如果是不动产的,应在该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也可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采用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合同履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