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利害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是自行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参加,法院要求原告追加第三人没有依据。应当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