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中指切了一节已过十年还在原单位工作能做工伤签定吗?单位如何赔偿?

2025-03-20 1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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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未经工伤认定的,只能与 用人单位协商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会和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1年。现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已经3年,已经超过法定工伤认定时效,不能按 认定工伤,按工伤通过法律渠道获得救济。
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不能认定工伤,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按侵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但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因为身体伤害为一年,也已经超过时效,不能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提供线索用人单位愿意赔偿的,不受时效限制。

二、已经工伤认定的
工伤认定决定没有时效规定,已经工伤认定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是,长达10年未鉴定,属于拒不执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应当鉴定未鉴定期间的待遇不能补发,只可以享受鉴定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回答2: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依照法律的时效性你早已超过了申报认定的时间,所以无法再获得任何赔偿!

回答3:

已经过了法定时效期了!
除非单位主动承认并愿意主动承担赔偿,那么这个问题就不是问题,但问题是单位是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