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一般公务越野车,必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从严控制。
二、配备数量及编制管理
(一)省部级领导干部使用越野车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级部门原则上不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可配备1辆;区县(自治县)市管单位确需配备越野车的,每个单位原则上可配备1辆。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配备1辆。
(三)一般公务越野车原则上纳入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三、配备标准
(一)厅(局)级行政事业单位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的,排气量控制在3.0(含)以下、车价控制在40万元以内。
(二)处级以下(含处级)行政事业单位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的,排气量控制在2.5(含)以下、车价控制在30万元以内。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须配备国产越野车,确因特殊公务需要配备高于上述标准的,必须按规定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审批程序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的,须按规定纳入年度需求计划。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配备标准、用车编制、经费预算等因素,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越野车选用型目录,制定统配计划方案,经市财政、纪检监察部门会审,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部门实施政府采购。
(二)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自治县)越野车审批制度,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五、管理使用
行政单位配备越野车,必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