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如下基本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6.住宅不受侵犯。
7.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8.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9.劳动的权利。
10.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