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潍坊市人社部门的相关社保转移政策:
1、跨省、跨市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未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对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非潍坊籍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只为其建立临时养老缴费账户。
2、符合转移条件的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①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③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潍坊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网址:www.wf12333.cn)的市直常用表格下载栏下载并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据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填写完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④完成转移接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包括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建立及转移
①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跨省、跨市流动就业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②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③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行搭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④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按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⑤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派带码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4、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①开具参保凭证。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尘哪就业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③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需到潍坊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网址:www.wf12333.cn)的市直常用表格下载栏下载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凭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流动前未到原参保地申请开具医疗参保凭证的,由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并出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④完成转移接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