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严密的法律也是可以有不同“解释”的。不同解释下结果大相径庭。就像在一个刑事法庭上,同样根据一部刑法,同样一个嫌疑犯。检察官起诉书可以说得十恶不赦,貌似枪毙都便宜他了;而律师可以把他说得很无辜,好像无罪释放都已经吃了大亏了。这样情况下就必须有个权威最后决定者。法庭上就是法官。他木锤子一敲,说枪毙就枪毙;说释放就释放。而国际法就缺少这样一个权威。所以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就是实力说话。在实力面前所谓国际法连个P都不是。比如美国打伊拉克。有什么国际法依据?就算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且事实证明没有)。哪条国际法规定有这东西就可以打它?那中国就有,俄罗斯也有,美国自己也多了去了。咋不打?
不合法。问题并不复杂。公投决定去留,涉及一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必须清楚谁有权利做、怎么做,必须有严格的条件及其监督。一个地方上的居民自行组织公投、短时间内完成、在存在军事压力下进行等,都是问题所在。在国际法上,它的非法性并不复杂。只是现实生活中,如何面对被改变了的政治和军事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