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均是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制度同为处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利益主体、审批程序、强制力、法律目标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在本文中,我们将对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三者的区别进行解读。
1、从短期利益来看,破产清算更好,因为员工可以拿到一次性赔偿金,可以离职自寻出路,也可以自己创业什么的。
2、但是从长远来看。破产重组比较好,毕竟重组以后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转好,企业员工的工作、待遇都有保证和提升的可能。
3、总结:可以说以上各有利弊,也许对有些人合适,无法一一说明。
1、从短期利益来看,破产清算更好,因为员工可以拿到一次性赔偿金,可以离职自寻出路,也可以自己创业什么的。
2、但是从长远来看。破产重组比较好,毕竟重组以后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转好,企业员工的工作、待遇都有保证和提升的可能。
3、总结:可以说以上各有利弊,也许对有些人合适,无法一一说明。
两个对职工都不利
破产重组--势必导致工人下岗、重组后的企业员工想稳定的工作绝对是难上加难
破产清算--工人工资是最好扣除国家税务、费用、债权人债权后剩余部分再补偿工人。
前者工人下岗后想上岗基本不可能,后者在现实中基本拿不到工资
从长远来看,重整说的是给予企业6个月到1年的期限,若在这期间企业经营状况扭转,可以继续经营。而破产说的是马上进入破产清算。
前者职工可以继续工作,而后者职业只能在获得补偿后离职,从这个角度来说,重整对职工更有利。
但是重整是由企业提出,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只能进入破产程序。
当然是重整了,就看债权人是否同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