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一定。
2.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3.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属于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其中的一项工作,其结果只对工程决算金额产生影响。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是属于具体的核算行为,应该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
在建工程完工后按照会计准则程和会计法,达到结转固定资产条件以后就可以结转,至于什么时间审计的问题没有规定,整个社会象这样的事情哪个企业都有,什么时候审计、该不该审计是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安排。
根据新准则,无论是自营还是出包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只要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就应该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除此,没有其他的规定了。
但是决不能估价计入“固定资产”,只能根据实际的“在建工程”金额转入。
但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一标准却没有给出更多的解释。自用房地产怎样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一评价标准,我也不太清楚。希望这条对你有帮助。
应该是后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