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4.6条,砌筑填充墙的时间必须等到该承重结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其理由很简单:如果该墙体砌筑在“不合格”的承重结构上,不就“势必”因质量不合格的质量事故,甚至安全事故。
2、第4.6条,填充墙砌筑完成后,填充墙与侧面的承重结构(柱或承重墙)之间的缝隙,需要等到该填充墙砌筑完成14天后才能堵塞、镶嵌。理由包括2个方面:1、填充墙砌筑完成后,等于对承载该填充墙的结构施加了一个“很大”的荷载作用。该承重结构在填充墙荷载作用下,“势必”产生一定量的变形;2、填充墙自身在刚刚砌筑完成后,也存在一个自身的压缩变形。以上的这两种情况一般都存在,刚开始的时候“变形”大,后期小,而后有一定逐步稳定和基本稳定的情形。所以设计总说明中的第4.6条,将该缝隙的堵塞、镶嵌的时间作出了一个明确的“界定”,14天后方可进行。
3、第4.8条对填充墙砌筑到接近顶部的梁或板底时,应暂时停止砌筑,留出一定的空隙,等到新砌的填充墙变形稳定后才能进行“镶嵌”顶部。目的是防止顶部因新砌筑的填充墙的变形而在顶部形成一道水平向的缝隙。
这里,需要正确理解的是第4.8条的变形控制仅“考虑”的是“新砌”的填充墙的变形,所以才限定时间缩短为7天的。为什么不考虑承载该填充墙的结构变形呢?是因为该变形,上下结构有可能同时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