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原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此外,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
住房补贴就是将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折旧的资金、租金收入、公房出售收入等进行核定,根据城市价格水平、面积水平、需补贴的年限和比例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按照发放方式又可分为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和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等。
(1)一次性补贴方式,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对发放一次性补贴的职工必须有一定工作年限的规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部分可以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抵扣。
(2)按月补贴方式,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补贴资金来源稳定,数量充足的城市和单位,在妥善作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长期规划和安排后,也可采取按月补贴或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
(3)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计算,逐月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补贴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住房补贴办法的优点是灵活性强,能适应各地各单位的情况,能区别对待有房户、无房户、力求社会公平。采用住房补贴方式,要有科学、规范的补贴发放办法、避免随意性。
从目前各地制定方案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省,市采取一次性补贴或按月补贴的形式,有个别城市准备采取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的形式。相当一部分省、市采取了“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加“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即对新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采取按月补贴的办法,对新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采取一次性补贴办法。
在按月补贴中,又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一定年限内(一般20-25年)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另一种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作为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办法进行管理。这些都把对新人的住房补贴与长远的住房货币分配理入工资的要求相结合,值得借鉴。但要注意按月补贴的控制年限不能太短,时间越短,测算出的补贴比例就越高,会加大财政和单位补贴压力,也不利于长远的住房补贴理入工资。实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方式,特别要注意缴交年限和缴交的比例的测算。原则上应按照职工工作年限(公积金缴交年限)测定,如35年左右。因为随着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全部收入货币化,全部货币工资化,职工工资基数会逐渐加大,如果年限太短,缴交比例过高,今后难以调整。此外,考虑到职工日常生活,职工个人缴交部分要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不能太高。
因此,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来确定。总的原则应是多样化,不搞“一刀切”。不同的地方可采用不同的形式,一个地方也可以同时采用多种形式。比如房价工资比已经比较合理的地方,主要是小城镇,职工工资中已经含有足够的住房消费含量,就不必再发放住房补贴;对房价收入比差不大的城市,可以采取适当增加公积金的形式,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对于房价收入比差大的城市,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如果财政、单位住房建设资金来源稳定,则可以理入工资;如果资金来源不稳定,则可采取住房补贴的形式。
这个问题实际处理时有相当难度.
对于破产企业,国家有一个基本原则,要求在处理债务关系时要保护职工的最基本生存权利-生活问题(吃饭问题).但由于破产企业的已往历史状况很不一样,因此国家不可能对居住在厂内家属宿舍的赔偿或补贴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也有一些可以参照的做法,但由于各破产企业与债务关系相关的各种因素不同,很难实现按同一模式处理同类问题.
因此,对你们所说的问题,只能根据你们厂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存在增加赔偿的可能,可以集体向向破产企业的有关方面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办法.
住房补贴是单位停止实物分房后,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采用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
住房补贴: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