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非永久居民怎么出国

2024-11-20 13:37:03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你个人现况,能成功办到澳大利亚或加拿大的签证的机会等於0,你必需在香港的这两国的领事馆才可办旅签,先说澳大利亚驻香港领事馆,因你现在不是在香港居住{内地念书居住},已不受理你旅签申请,而加拿大驻香港领事馆,会接受你的旅签申请,但最重要2个证明文件没淂交,因是学生,需提交你父母在香港的收入交税单副本和银行签发你父母经济证明,也没法成功批签,这2国是去不了 ,又正确是一年要在香港住6个月,你去内地念书,不受太大影响,不影响你香港居民身份和居港,只可能需较长时间,如要9年才批你成{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回答2:

你真的是香港永久居民有身分证,简单.拿特区护照去那都可以.我是香港人,一年360天都在国内没事

回答3:

可以啊。你是非永久居民和香港相当于没有关系,就正常办旅游身份证就行了啊。

从来没听说过。

回答4:

非永久居民可以持护照申请入台证。
台湾移民署的详细规定如下:

大陆地区人民自国外或香港澳门来台从事观光活动线上申请须知

一、 为规范大陆地区人民自国外或香港澳门线上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程序及发证作业等相关规定,特订定本须知

二、 本须知於大陆地区人民自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本署)派驻移民秘书之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时适用(派驻移民秘书之驻外馆处请参照本署全球资讯网)。大陆地区人民自本署未派驻移民秘书之驻外馆处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时,请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送件须知」规定办理。

三、
申请资格:

(一) 赴国外或香港、澳门留学者。
(二) 旅居国外或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者。
(三) 旅居国外或香港、澳门取得当地依亲居留权并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者。
(四)
旅居国外或香港、澳门一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

(五)
以上各款随行旅居国外或香港、澳门之大陆地区人民之配偶或二亲等内血亲。

四、
应备文件:
(一) 申请书及旅客名单:於本署线上系统进行旅客资料登录,免列印纸本。
(二) 旅游计画或行程表:於本署线上系统登录,免列印纸本。
(三) 大陆地区所发尚馀六个月以上效期之护照或香港、澳门核发之旅行证件影本:须提供驻外馆处之移民秘书扫瞄上传线上系统。

(四) 最近二年内二吋白底彩色照片一张:於本署线上系统登录时上传照片档案或提供驻外馆处之移民秘书扫瞄上传线上系统。
(五) 资格证明文件:於本署派驻移民秘书之驻外馆处送件时缴交。

1、 以第三点第一款资格申请者,应具备学生签证影本或当地教育主管机关在学证明正本及再入国签证影本。未成年且无父母陪同来台者,应检附父母同意书及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公安关系证明或同户之常住人口登记卡)。
2、 以第三点第二款资格申请者,应具备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证明文件。未成年且无父母陪同来台者,应检附父母同意书应检附父母同意书及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公安关系证明或同户之常住人口登记卡)。

3、 以第三点第三款资格申请者,应具备现住地依亲居留权证明及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之金融机构最近一个月内之存款证明。
4、
以第三点第四款资格申请者,应具备护照内页影本(由入出境查验章戳纪录须足资证明有最近一年以上期间旅居海外或香港、澳门之事实)及当地工作许可证明。

5、
以第三点第五款资格申请随行者,应检附与主要申请人之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书或当地政府机关出具之证明文件)。

(六) 贴足挂号邮资之回邮信封:至本署派驻移民秘书之驻外馆处自取入出境许可证者,免附。

五、 申请及发证方式:

(一) 以电脑登录方式至本署「大陆港澳地区短期入台线上申请平台」(以下简称线上系统)进行申请并预约送件时间,三个月内需二次入出台湾地区者,应於线上系统勾选申请二张入出境许可证。

(二) 依上述预约送件时间,由申请人亲自或委托旅行社至本署派驻移民秘书之驻外馆处送件,并缴纳规费。

(三) 驻外馆处之移民秘书依申请案件顺序审核无误後,核发入出境许可证,并寄送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至原申请之驻外馆处领取。

(四) 申请案已完成线上申请程序者,不得再临时提出申请增加、递补或替换人员。
六、 相关事项:

(一) 证件规费: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每一人新台币六百元;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每一人新台币六百元;一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每一人新台币一千元。(或折合等值之当地币值),於本署派驻移民秘书之驻外馆处送件时缴纳。
(二) 审核发证期间(不含国定及例假日):自本署派驻移民秘书之驻外馆处受理申请案件之日起算三天。

(三) 许可证种类及效期:
1、
单次入出境许可证,自核发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2、
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自核发日起一年内有效。

3、 一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自核发日起一年内有效。

4、 申请人应持凭本署核发之单次、逐次加签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及大陆地区所核发尚馀六个月以上效期之护照或通行证,限经行政院核定之机场、港口查验入出境。

(四) 入境停留日数:停留期间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五)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灾变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台湾地区旅行社备下列文件,向本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
延期申请书。
2、
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3、
相关证明文件。
4、
证件费新台币三百元(或折合等值之当地币值)。
七、 入出境许可证於入境前遗失者,应先至本署派驻移民秘书之驻外馆处申请补发,并缴交证件规费新台币六百元(或折合等值之当地币值),重新取得证件後持凭入境,不得於申请人已抵达机场或港口後,始向本署国境事务队申请遗失补发。未依规定办理者,将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禁止其入境。
八、 入出境许可证於入境後遗失者,请申请人亲至本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补发;若於机场、港口出境时始发现证件遗失,可至本署各机场、港口之国境事务队申请补发。申请补发须缴交证件规费新台币三百元(或折合等值之当地币值),重新取得证件後持凭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