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一)申请人
集体土地使用者。
(二)申请时限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或者农地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者是法人的,申请人提交单位法人证明(有的不需提交,如机关法人等)、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土地使用者是自然人的(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人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不管土地使用者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须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代理人为监护人的,不必再办土地登记委托书,而须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监护人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为地方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
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为“四荒”地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等。
(四)收件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对申请人的审核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的审核按照对土地登记申请人审核的一般步骤和要求进行,即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土地登记机关查验其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并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土地登记机关审查其法人资格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人,土地登记机关同时审查其土地登记委托书(监护人为监护人证明)和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此外,土地登记机关还应重点审核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设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宗地为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申请人应与地方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者一致。
设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宗地为集体所有的“四荒”地的,申请人应与“四荒”地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中的集体土地使用者一致。
(2)集体土地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者一般为本农民集体的成员,此外经批准也可以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经批准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者一般只能为本集体及其内部成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旅游业、种植业、养殖业等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但特殊情况例外,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农民集体举办的联营企业。经批准,农民集体按照联营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联营企业可以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兴办乡镇企业和外商企业的,该企业可以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等。
集体土地农业用地的使用者一般为本集体内部的成员,但特殊情况例外。
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比较广泛,可以为本村村民,也可以是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对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对批准用地文件、“四荒”地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进行审核。
批准用地文件的批准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资格和批准用地权限。
“四荒”地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的甲方(出租方或拍卖方)必须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三)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审核
租赁、拍卖“四荒”地使用权,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四)对拍卖“四荒”地使用权拍卖金支付情况的审核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四荒”地使用权的“四荒”地使用者,应按“四荒”地拍卖协议支付拍卖金。
经过以上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需要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二是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
五、颁发证书
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集体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颁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者。